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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外国人旅行证。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旅行证。
外国人申请赴对外国人非开放地区旅行,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相应期限的外国人旅行证。
(一)个人申请外国人旅行证,应当提交与前往地区停、居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赴外国人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旅游团,旅行社需在旅游团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接待计划,由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核旅游线路是否途径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旅游路线不途径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无需办理批准手续;旅游线路途径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旅行社应提交接待计划、人员名单及有效护照、签证复印件,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申请。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旅行证,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二)受理。经审查,外国人旅行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申请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
(四)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外国人旅行证。
应当自受理外国人旅行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收费依据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二)收费标准
外国人旅行证:50元。
批准签发的外国人旅行证,需由申请人本人持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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