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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标准系列四: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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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指示为临时和永久居民申请提供指导,说明如何将2017年10月19日加拿大最高法院(SCC)Tran的决定适用于《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36(1)小节“严重犯罪和同等性的确定”。
根据《Tran诉加拿大案(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2017 SCC 50)中的SCC决定,官员和部长代表有必要根据第A36(1)小节评估严重犯罪不可受理性。SCC的结论是
根据《刑法》第742条至第742.7条判处的有条件监禁不构成第A36(1)(a)款规定的“监禁期”(即监禁或有期徒刑)
第A36(1)(a)款中的“最高刑期”一词是指犯罪时的最高刑期,而不是量刑或评估可受理性时的最高刑期

裁决适用的地方
IRCC的政策立场是将这一决定适用于因在加拿大境内和境外犯下第36(1)(a)、(b)和(c)款所述罪行而因严重犯罪而不予受理的永久居民和外国国民。该政策决定不适用于第A36(2)小节的犯罪行为,也不适用于加拿大最高刑罚变得更为宽松的情况。

确定刑事不可受理
关于最高惩罚的政策决定仅适用于今天加拿大法律认为该罪行属于第A36(1)小节规定的严重犯罪的情况。
如果今天的法律认为这一罪行是严重犯罪,那么警官们应该在犯罪时核实最高刑罚。但是,如果某人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则无需查阅议会法案的旧版本,因为该人将因严重犯罪而不予受理。
根据第A36(2)款所犯的罪行将按照今天的加拿大法律照常处理。
官员应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合理决定,并妥善记录他们在作出决定时所审查和依赖的证据。

严重犯罪的救济机制
在确定如何适用《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或《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下的救济机制方面没有任何变化。
记录暂停
外国赦免加拿大境外的罪犯
罪犯改造
临时居民许可证
人道主义和同情(H&C)理由


记录暂停
《犯罪记录法》规定,加拿大假释委员会有权对在加拿大因议会法案下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给予和签发记录缓刑(以前称为“赦免”)。
根据第A36(3)(b)段的规定,根据第A36(1)和(2)小节的规定不予受理不得基于
根据《犯罪记录法》,已下令暂停记录,但尚未撤销或停止生效


最终裁定无罪
注:C-93号法案(一项针对单纯持有大麻提供免费、快速记录暂停的法案)于2019年6月21日获得皇家批准。这项立法将取消仅因单纯持有大麻而被定罪的人的申请费和暂停记录的等待期。即使有未缴罚款或与大麻持有相关的受害人附加费,只要他们完成了剩余的刑期,也可以提出申请。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少的人会因为过去在加拿大被判简单占有而以犯罪理由不予受理。


外国赦免加拿大境外的罪犯
外国赦免并不一定使该人可以进入加拿大。
对于外国赦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应该能够出示赦免的副本。
关于承认外国赦免的法律是从判例法发展而来的,加拿大联邦法院在Saini诉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长)一案中作出了判决,[2000]3 FC 253,概述了承认外国赦免的标准,包括:
整个外国法律制度必须与加拿大的法律制度相似
具体的外国法必须与加拿大法相似

没有正当理由不承认外国法律的效力
如果该国的法律制度基于与加拿大相似的基础和价值观,则必须审查外国立法,以确定赦免的效果是消除定罪,还是仅仅承认已经进行了改造。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可受理,有必要提出改造申请。
注:加拿大法院不受外国赦免的约束,在外国赦免中,没有证据表明导致另一个国家司法管辖区给予赦免的动机。


罪犯改造
IRPA授权部长和授权机构批准第A36(1)(b)和A36(1)(c)段所述人员的康复。根据第17条第(a)款和第17条第(b)款,在加拿大境外因严重犯罪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刑满5年后向司法部长提出申请,只要以后没有定罪。


临时居民许可证
临时居民许可证(TRP)允许持有人进入或留在加拿大。如果一名官员认为根据第A24(1)小节的规定是合理的,则可以向根据IRPA不可受理并寻求进入加拿大的任何人签发。只有当个人进入或留在加拿大的需要具有紧迫性且足以克服其可能带来的任何风险时,官员才应发放许可证。

人道主义和同情(H&C)理由
IRCC官员可以考虑H&C的理由,如果一个外国人(可能是前永久居民),谁是根据驱逐令尚未执行提出申请,根据A25(1)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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