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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华裔男子分别在2005年、2014年及2017年,三度与加拿大公民结婚,希望获得加国永久居留权。不过,移民部先后指他首两段婚姻是假结婚,不准他入境及把他驱逐出境。国会在2014年修订法例,把不准入境时间由2年增至5年,期间更不能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该男子在2017年第三次结婚和申请永久居留权,移民部根据新例,指不准入境期限未过,申请人不能申请永久居留身份。他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最后获批准个案发还移民部再处理。
根据星岛日报报道,申请人曾克(Ke Zeng,译音)是中国公民,于2005年与加拿大一个公民结婚,并于2007年在配偶担保下,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两人在2009年离婚。
在2012年,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的移民部门认为,申请人首段婚姻属假结婚,因此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把对方驱逐出境,之后不准入境两年。
曾以幼子为由要求酌情处理
到2014年,申请人与另一名加国公民育有一个孩子,并在同年5月共谐连理,这是申请人第二段婚姻。同年9月,移民上诉局驳回申请人上诉,继续驱逐出境及不准入境的原判决定。同年年11月21日,国会修订法例,把相关的不准入境时间由两年更改为5年,又规定在这段不准入境期间,不能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人在翌年(2015年)5月22日离开加拿大。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这是对他执行驱逐令的日期。而这亦是不准入境期限的开始。
2017年11月,申诉人第三度结婚,并由第三任妻子担保他再次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按照新修订法,不准入境时间已增至5年,以及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民身份。不过,申诉人透过代表,以他的婚姻状况和年幼儿子的最大利益为由,要求加拿大当局酌情向他签发“返回加拿大授权书”。
经过调查,一名移民官员相信申诉人的第三段婚姻属于真确。最初,该移民官认为申请人可以获发“返回加拿大授权书”。可是,在进一步审查并参考《执行公告595号》之后,该移民官得出结论,鉴于5年不准入境和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这段时间内不得申请永久居民身份,也无法获发“返回加拿大授权书”。
申请人不服,向联邦法院提司法复核,指出以他的个案,适用于修订法例前的两年不准入境规限,因此他不准入境的时限已过,换言之,他已不再不准入境。还有,申请人认为,把修订法例用在他的个案里,无疑是不适当地给予该修订法追溯力。
法官:修订法不适用已发驱逐令
该宗司法复核在2019年7月16日在多伦多审理。经过详细研究公民及移民部长与申请人所提出的理据,联邦法院法官麦克哈夫菲(Nicholas McHaffie)在12月11日作出裁决,认为当局是在修订法生效前,向申请人发出驱逐出境令。根据该个驱逐出境令,申请人不准入境两年,由执行驱逐出境令起计。尽管其后国会修订法例,把不准入境时限增至5年,但是该修订法没有显示,该修订法适用于之前已发出的驱逐出境令,例如之前向申请人发出的驱逐出境令,不管驱逐出境令是否已经执行。
法官又称,申请人不准入境的时限至2017年5月22日,而他在同年11月24日申请加国永久居民身份。该移民官认为,新例下的5年不准入境时限适用于申请人的个案,实为不正确。
法官因此批准申请人的司法复核申请,并搁置该移民官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把申请人的永久居留身份申请,发还给移民部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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