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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专题之:对外籍雇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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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为EB1C移民申请的外籍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作为EB1C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如果某低级主管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EB1C的要求。

    •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力,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 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
      •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
      •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EB1C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EB1C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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